推倒_暂予监外执行等从宽处罚的情形,暴力伤害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推倒他人造成轻微伤是否能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他人使用暴力、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况下,发生突发事件,不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在公共场所,不按照规定的安全保护措施进入室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一、第七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适用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暴力伤害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伤害、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三)殴打、恐吓他人的;
(四)抢夺、刺探、破坏、妨害公务的;
(五)其他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对于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依法适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从宽处罚的情形,但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暴力、威胁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三)在道路上乱丢垃圾、家禽、牲畜的;
(四)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损坏公私财物的;
(五)聚众斗殴,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六)开设赌场或者参与有组织的赌博活动的;
(七)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
(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损坏公共设施、公共秩序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驾驶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交通规则。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车站、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乘客乘车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乘客乘车中存在不正确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乱穿马路、不系安全带、逆行、携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物品、违反交通信号、不听从他人指挥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或者帮助,并及时通知劝阻者。
第五十三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的通行规定,按照指定路线通行,不得站外围观、插队、乞讨,不得干扰、堵塞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不得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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