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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4-24

保持专注,有的探索掌控用户生活中的,后者则在于信息传递方式的演变

保持专注成为更好的自己

文/梁学斌

当数字经济进入智能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谋求更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机构入局这个赛道。去年,有关数字经济的新闻越来越多,不论是对市场规模还是各行各业而言,都有很大的提振作用。这个大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自然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在今天的这场竞争中,各类机构都在各自研究自己的打法和策略,有的探索云端的“所见即所得”模式,有的探索掌控用户生活中的“言传身教”。前者在于技术的迭代和消费者的习惯变化;后者则在于信息传递方式的演变。而无论是技术还是理念的不同,技术演进总是带来一些新的问题,比如信息壁垒越来越高、数据共享成本越来越高,甚至可以说是“云端与线下”之间的竞争。

我们很难从理论上解释这些问题,或许也不太容易在法律上说清楚个人信息保护法本身包含了一些有意思的知识点,就像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一样,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释。

首先,立法工作本身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管理层的规划,还需要相关立法的具体实施,其程序、法律的关系都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本身并不复杂,但其涉及的领域多到可以做到一箩筐。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强调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

在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规定了“五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这五大规则分别是:处理人脸、人体细胞等生物识别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知情同意规则;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处理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应当作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非自然人非现场人脸图像的,应当提供非现场人脸图像作为处理人脸信息的替代方案。

目前,公民的人脸信息是以“单独同意”、“最小必要”、“不提供等方式向信息处理者提供的”等为前提,非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信息处理者拒绝提供非自然人人脸图像,则承担民事责任。

1.对于已过5年内处理期限的个人信息,未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人脸信息备案的,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人脸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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